农业机械制造管理制度 农业机械化管理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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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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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单位怎么样
  • 2、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是什么单位
  • 3、市林业局好还是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好
  • 4、大神们,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这个单位具体是干什么的?知道的麻烦...

省直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好。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是省政府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公共服务机构,是省农业农村厅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稳定,和企业、公司相比,规章制度以及工作流程更为规范,而且也相对清闲一些。

中等偏上。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后如双方满意签订中国农业大学正式劳动合同。享受中国农业大学对C类合同岗位的基本待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依法享受五险一金。根据工作经历和实际能力确定薪资待遇,具体待遇细节可面议。

挺好的,属全额财政预算的事业单位,铁饭碗。农业发展中心的职工基本是来自农业院校的大中专毕业生,属于技术人才,他们的工资待遇同技术职称挂钩。主要从事实用农业技术的实验、示范和推广,是稳定和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线主力军。

好。单位正规。绍兴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的成立通过了国家的注册认证,是正规靠谱的单位。待遇。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好,还有不错的福利。

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单位好。根据查询畜牧农机发展中心的相关资料得知,在农机畜牧发展中心工作的员工每月多数工资为8000元,员工工作待遇好,该公司内环境干净整洁,有专人打扫卫生,因此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单位好。

好。繁峙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公司工资高5000一个月,工资稳定,五险一金,供吃供住,晋升透明,有年终奖,不加班早九晚六。繁峙县农业机械发展中心是本级预算单位。

好。正规靠谱的事业单位。农业机械发展中心是财政全额预算正科级事业单位,是正规靠谱的单位。福利待遇好。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入职缴纳五险一金,周末双休,有各种津贴,并且每年有体检。

农业机械服务中心是农业农村局的二级事业编制单位。主要服务农业机械的销售,培训机械操作,售后服务等工作。

事业单位。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前身是农机局,农机局改革后行政职能并入农业农村局,改名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农业机械化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催化剂,农业机械化促进了农业的快速发展,有效解决了我们的吃饭问题。

自治区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成立于2016年,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宗旨和业务范围是“贯彻执行农业机械化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农机化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农机科研、技术推广安全监理产品质量鉴定”。

农机服务中心就是为农村农业机械服务和推广的机构。 农机服务中心是为三农服务的机构。

1、林业局这两年发展农业机械制造技术中心的也不错农业机械制造技术中心,随着人民对环保的理念深入与国家的投入农业机械制造技术中心,林业局发展还是不错的,2000年以前,环保局就是个打酱油的,还不如林业局,现在环保局很牛的,到处环评,过不去一票否决。

2、好。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农业机械安全服务中心,工作轻松,8小时工作制双休,有五险一金。是县委办二级机构事业编,市农业机械服务中心属于参公性质,人员享受公务员待遇,比事业单位多发交通补贴。

3、都挺好,要看农业机械制造技术中心你自己喜欢哪一行了。林业工作日接触大自然的机会更多一些。农业工作接触田园生活多一些。

1、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的重大技术措施,组织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项目的论证、立项、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机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管理工作。

2、农业技术推广站是国家在地方的农业推广的事业机构,负责农业技术的推广,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等工作,指导基层农业合作社及农户开展科学种田。

3、农业服务中心以向农民推广农业技术为主要职责,主要做:农业服务 推广普及农业科学技术、农业机械。抓好农业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对村级农民技术员的培训、指导、管理工作。

4、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要是研究水稻、玉米、小麦、大豆等粮食作物和蔬菜的种植、病虫害防治及优良品种的繁育和推广,县乡都设有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是财政预算的事业单位。

5、是一个专门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科普普及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农业技术推广、生产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市场信息收集等。长沙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为促进当地农业发展、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服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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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制造流程图 农业机械制造流程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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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农业机械的制造要求
  • 2、现代农业用到的机械种类,具体名称,用途,有图片更好!!
  • 3、农业机械的制造材料
  • 4、如何实行农业机械化?有什么好的办法?
  • 5、农业机械化生产工艺过程组织的内容。
  • 6、什么是机械制造,它包括哪些过程?

1、采棉机有两种主要类型:在美国使用水平摘锭式采棉机,其采摘率较高,但结构复杂、制造精度要求和成本高;在苏联大多使用垂直摘锭式采棉机,其结构较简单、成本较低,但采摘率较低、落地棉较多、对棉株损伤较大。

2、一是选择轴承的类型。大致应考虑载荷大小、方向、是否有冲击?转速高低,调心要求、允许空间等因素。二是选择轴承的精度。大致应考虑机械类型、机械精度要求。

3、其中大部分机械是根据农业的特点和各项作业的特殊要求而专门设计制造的,如土壤耕作机械、种植和施肥机械、植物保护机械、作物收获机械、畜牧业机械以及农产品加工机械等。

4、第二章 生产、销售与维修第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具备国家或者行业要求的生产条件。第七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生产农业机械产品。

5、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农业机械,每种类型都可以考虑,不同通常以实用新型和发明居多。应注意的是,申请专利不需要有实际产品或样品,只需要通过文字详细描述与同类产品的不同点及能够实现的好的效果即可。

农业机械包括农用动力机械、农田建设机械、土壤耕作机械、种植和施肥机械、植物保护机械、农田排灌机械、作物收获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畜牧业机械和农业运输机械等。

(刮板式连续提水机械) (水车)东汉造出雏形农业机械制造流程图,完善于三国。(农业灌溉工具) (水转筒车)隋朝兴盛于唐。(农业灌溉工具) (浙碓)大约元代。(翻土农具) (代耕架)源于唐代农业机械制造流程图,改进于明。

其效率较低。一般用于250米以内农业机械制造流程图的浅井钻井。复合钻机在旋转钻机上设有冲击机构农业机械制造流程图,主要是旋转钻机。遇卵石层时,冲击钻穿越,适应性强。

现代化农业,包括比较广,现就主要农作物做以介绍。水稻需要育苗机械、插秧机械、无人机防治病虫害、收割机及整地机械、运输机械等。如不是自流灌溉,还需要准备供水设备。

牵引式耕整地机械是采用从动工作部件,由拖拉机牵引进行耕整地作业农业机械制造流程图;驱动型耕整地机械是利用拖拉机动力输出轴驱动工作部件进行耕整地作业的机械。

耕整地机械是现代农业生产必用的机械装备,是人们改变传统的劳动方式,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缩短农业生产时间,提高单位亩产量和机手的收入的重要载体。

1、农业机械设备外壳喷漆和喷塑都有。制造农业机械所使用农业机械制造流程图的材料多为普通的钢材,有些外壳类零件会采取喷漆或喷塑的工艺进行防腐处理,有些重要的零部件会采用镀铬或发黑方式进行防腐,但是仍有很大一部分零件以碳钢为主要原料。

2、采棉机有两种主要类型农业机械制造流程图:在美国使用水平摘锭式采棉机,其采摘率较高,但结构复杂、制造精度要求和成本高农业机械制造流程图;在苏联大多使用垂直摘锭式采棉机,其结构较简单、成本较低,但采摘率较低、落地棉较多、对棉株损伤较大。

3、多数古代机械的制作材料是木、竹等不易长期保留的材料,只有少数零件是用石头和金属制作的。这使得我们在考古资料中很少有机会找到结构比较完整的机械。像古代车辆和铜车马这样的发现毕竟是少数。

4、广东手扶拖拉机德力机头作为一种农业机械设备,其耐用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设计、制造材料以及使用条件等方面。首先,德力机头的设计应该符合农业机械设备的使用需求,其结构应该牢固稳定,便于操作和维护。

5、到 9世纪已形成结构相当完备的畜力铧式犁。在《齐民要术》(约540)、《耒耜经》(约880)、王祯《农书》(约1310)、《天工开物》(1637)等古籍中,对各个时期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各种机械和工具都有详细的记载。

第一,提高我国农机质量水平,提高农机质量。不仅仅要实现我国农机的数量的增长,更要提高质量,实现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过程中质量同数量之间的关系。

农业生产方式从主要依靠人和动物的力量转变为主要依靠机器的力量。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设备产业的发展,仍然不平衡不足。 很遗憾。 要明白事情在人为,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不仅仅是一个看家的人。

联产承包,地块小,要求农业机械化要保证小地块作业,且因单户购机不经济,需要合理组织(跨区作业),加强服务。

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必须先实现机械化,要实现农业机械化必须要先实现规模化,要实现农业的规模化必须要先把零散的土地集中连片起来,沟渠田块道路合理规划,如此农业实现三化才一有了可能。

1、生产过程组织包括空间组织和时间组织两项基本内容。 生产过程的空间组织是指在一定的空间内,合理地设置企业内部各基本生产单位,如车间、工段、班组等,使生产活动能高效地顺利进行。

2、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机技术宣传和使用培训。不仅年轻人要会用,老年人也要会用。改革相应的制度。农业机械的普及和使用是公益性事业。

3、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4、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现状 建国以后,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农业机械化从无到有,从小到大。

5、配合农机化司指导各地扶持粮食生产机具报废更新,配合开展政策实施调研和监督工作。“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是把农民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

6、农业工业化又叫。农业机械化。农业机械化是指农活操作由使用人畜力转移为使用机械,手工劳动被机械操作所取代的过程。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机械制造指从事各种动力机械、起重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冶金矿山机械、化工机械、纺织机械、机床、工具、仪器、仪表及其他机械设备等生产的工业部门。

机械制造指从事各种动力机械、起重运输机械、化工机械、纺织机械、机床、工具、仪器、仪表及其他机械设备等生产的工业部门。机械制造业为整个国民经济提供技术装备。

生产过程,是指从产品投产前一系列生产技术组织工作开始,直到把合格产品生产出来的全部过程。生产过程分为自然过程和劳动过程。工艺过程亦称“工艺技术过程”。工业企业劳动过程的主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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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制造管理制度 农业机械化管理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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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2、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7)
  • 3、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4、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脊枣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的农业机械范围包括农业机械制造管理制度: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各种拖拉机及其农业机械制造管理制度他动力机械和配套作业机械,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推广、教育、培训、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坚持农业机械工作为促进农业生产增长、保证农副产品有效供给和农牧民收入稳定增长服务的原则,发展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在政策、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发展农业机械教育,培育和发展农业机械市场体系。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农业机械制造管理制度

(二)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制造管理制度

(三)组织或协同开展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

(四)指导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网络建设,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

(五)指导农业机械管理系统农业机械的制造、销售、维修工作;

(六)组织进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

(七)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和作业收费的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组织根据县级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协助县级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承担农业机械作业质量、作业收费的监督管理和开展技术服务、调解机农纠纷等乡(镇)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第七条 林业、畜牧、水利、水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分工,协同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散陵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机械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农业机械科研与生产的管理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依据本条例负责本系统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自治区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八条 农业机械实行国家、集体、股份合作、联户、私营、个体多种经营形式。

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或单位不得向其非法收费、罚款和摊派,不得平调其资产。第九条 对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科研、推广和教育第十条 农业机械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生产实际,以研究、开发、推广适应自治区农业生产特点的、先进、急需的农业机械技术和产品为重点。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和有关院校应当加强研究和开发农业生产中急需的农业机械技术,并加速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转化。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农业机械化教育事业,纳入教育发展规划,重视和加强对各民族和牧区、边远贫困地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和技术人才的培养。

加强对少冲野戚数民族文字农业机械化科技培训教材的编缉发行工作。第十三条 农业院校应当适应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开展多种形式、多层次的农业机械化技术和人才的培训。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农业机械科研和教育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护农业机械专业技术队伍的稳定。第三章 生产和销售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新产品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进行鉴定。

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或推广许可证的农业机械,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或推广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或推广。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按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建立和完善质量体系和检测手段,不合格的产品不准销售。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农业机械零配件的生产供应。农业机械产品(小型简单的除外)停产后,在规定期限内,由该产品的生产企业负责供应零配件。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或者规定期限供应零配件而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推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和农业机械科研、鉴定、推广、技术培训、安全监理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扶持措施,逐步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鼓励进行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农业机械技术改造,发展农业机械教腔备育、培训事业,完善农业机械化服亮圆戚务体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和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化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科研与推广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机械科研推广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鼓励生产企业开发、生产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

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和技术,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第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第七条 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公布本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适时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并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列入本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者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从产品目录中予以取消。第三章 生产、销售与使用第八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国家实行产品认证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和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及配件。

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第九条 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警示标识。销售实行生产许可证、认证管理的植保机械和脱粒机械等农业机械产品,还应当标注有生产许可证和认证标志;销售实行生产许可证、认证管理的其他农业机械产品,还应当标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认证标志。

销售的旧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敬陵安全技术使用标准。

农业机械销售经营者应当销售与其销售的主机相配套的零配件。生产农业机械的企业应当保证零配件的供应。第十条 农业机械销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做好售后服务。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因产品质量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农业机械使用者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征用农业机械投入抢救国家财产、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抵御自然灾害等活动,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农业机械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和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及其配套设备。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生产、经营、使用、维修、鉴定、推广、监理和教育培训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机管理工作。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乡镇的农机管理工作。

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公安、交通、机械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农机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机化的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机化发展计划、规划,建立健全农机化服务体系,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指导农机科技推广、教育培训,对农机产品鉴定、经营、使用、维修实行行业管理,实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等项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机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农机化事业的投入,并根据财力建立农机化发展基金;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机化事业的发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农机管理部门,对发展农机化事业判早枝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与质量监督第八条 农机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必须对其生产、经营的农机产品质量负责。第九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农机产品的引进、推广、经营、维修和农机作业服务进行行业质量监督检查。第十条 农机新产品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第十一条 农机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生产农机产品。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应按地方、企业标准生产。第十二条 从事农机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具备所经营产品的设施条件和检测手段;并取得县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核发的全省统一的农机经营技术合格证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掘敏人经营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脱粒机、粉碎机等国家规定实行农机推广许可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必须经推广鉴定合格,具有省农机管理部门核发的推广许可证。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维修、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假冒伪劣农机产品。禁止销售报废的农机产品或将报废的农机拆散拼凑成新的产品销售。第十五条 农机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配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持有县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核发的全省统一的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维修活动。

农机维修人员必须通过县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等级考核,并取得农机维修技术等级证书,方可上岗维修。第十六条 农机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农机维修标准开展维修业务,对维修质量负责,并规定包修期。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的,在包修期内应当负责返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第十七条 从事农机作业服务,应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作业。作业质量不合格的,作业者应当减收作业费或者重新作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第十八条 农机维修和作业质量发生争议的,由当地农机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章 技术推广与教育培训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机技术推广机构。农机技术推广,实行农机技术推广机构与农机科研、教育培训、生产企业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相结合的推广体系。第二十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科技成果的管理,制定农机技术推广规划和计划。农机推广机构负责试验、示范、推广农机新技术,组织实施农机技术推广项目。第二十一条 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机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第二十二条 农机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进行示范、提供技术信息和技术指导,实行无偿服务。

以技术转让、技术承包等形睁闷式提供农机技术的,可实行有偿服务,但当事人双方应依法签订合同。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发挥农业机械的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不含汽车),是指农业生产机械,农村农副产品初加工机械、农业工程机械。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生产、经销、使用、维修及农机试验研究、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安全监理、质量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或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驾驶员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水利、水产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内的农机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和农机生产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农机有关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机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发展农机化事业纳入农业发展规划。第六条 生产、经销农机及其零配件(以下简称农机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生产、经销的农机产品质量负责;禁止不合格和无合格证的农机产品出厂;禁止生产、经销国家消裤悔明令淘汰或者伪劣的农机产品。第七条 农机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农机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组织生产。农机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县级以上农机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农机产品质量的管理,监督生产企业保证农机产品质量。

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单独或者会同农机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农机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第八条 经销农机产品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手段和保管条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机产品销售后,在保修期内,经销者对存在缺陷的农机产品,应当包修、包换、包退,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第九条 农机维修厂(站、点),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检测手段和场所,配备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机维修厂(站、点)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合格证书,其维修人员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修理工技术等级证书。

农机维修者必须依法从事维修业务,并对维修质量负责;因维修质量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返修和赔偿损失。第十条 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农机维修资格年度审验制度,并对农机修理和保养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农机新产品、新技术必须按规定经过试验、鉴定,证明其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后,方可推广使用。第十二条 农机初次投入使用前,必须经当地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其中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及拖拉机变型运输机、收获机械和8.8千瓦以上座机,必须按规定经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核发牌证的农机,必须接受当地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技术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限期修复后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三条 投入使用的农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性能良好、安全可靠,并经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检验合格。按规定应当报废的农机,必须强制报废。第十四条 农机纯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安全使拿正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章行为及农机事故。

农机在作业、停放以及在机耕道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核发牌证的农机,其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农机化技术培训学校或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学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依法取得驾驶证或操作证。

持有农机驾驶证或操作证的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当地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审验;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驾驶或操作。

农机驾驶证、操作证不得涂改、转借、伪造。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农机化技术培训学校的领导,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培训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侵占、破坏或者无偿调拨农机化技术培训学校校舍、场地、设备及其他财产;禁止向农机化技术培训学校摊派和违法收取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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