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农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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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农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农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10 ♂
住建局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1
资金使用管理的依据
1.1
资金使用计划
1.2
进度报告
1.3
工程变更
1.4
资金管理计划
2
资金使用的控制步骤
2.1
比较。按照确定的方式将资金使用计划值与实际值逐项进行比较,以发现费用是否
已超支。
2.2
分析。在比较的基础上,对比较的结果进行分析,以确定偏差的严重性及偏差产生
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减少或避免相同原因的再次发生或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
2.3
预测。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预测整个项目完成时的费用。
2.4
纠偏。当工程项目的实际费用出现了偏差,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偏差分析和预测
的结果,采取适当的措施,以期达到使费用偏差尽可能小的目的。
2.5
检查。对工程的进展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了解工程进展状况以及纠偏措施的执行
情况和效果。
3
资金使用的控制方法
3.1
偏差分析可采用不同的方法,如横道图法、表格法和曲线法。
3.2
在进行费用偏差分析时,要考虑以下几组费用偏差参数:局部偏差和累计偏差;绝
对偏差和相对偏差;偏差程度。
3.3
在进行偏差原因分析时,首先应当将已经导致和可能导致偏差的各种原因逐一列举
出来,并通过对已建项目的费用偏差原因进行归纳、总结,为项目采用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3.4
对偏差原因进行分析,
有针对性地采取纠偏措施,
实现费用的动态控制和主动控制:
修改费用估算。
3.5
采取纠偏措施。纠偏的主要对象是业主原因和设计原因造成的费用偏差。在确定了
纠偏的主要对象之后,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纠偏措施。纠偏可采用组织措施、
经济措施、
技术
措施和合同措施等。
3.6
找出产生偏差的原因后,连同所选择的纠偏措施以及从费用控制中吸取的其他方面
的教训等都要形成文字材料,作为本工程项目的历史资料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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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体作用,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管理科学、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预算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规定设立。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和工作会议、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实施意见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设立和增加,一般不得与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指标挂钩。
第七条 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从严控制新设立专项,确需设立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正式行文送省财政厅。申报材料要明确专项资金设立的政策依据、资金规模、使用范围、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各年度实施计划等内容,涉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还应说明各项资金的筹措计划。省财政厅对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和财力可能进行审核。对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的,应会同主管部门采取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不得重复设立或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
拟设立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预算。专项资金需调增的,在年度预算编制时根据相关政策、规划、绩效评价和财力等情况统筹考虑,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到期后即终止执行。确需延期的,在执行期满前一年,按照新设立专项资金程序申报。现有专项资金未确定期限的,要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予以明确。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按照“先定办法、再分资金”的原则,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做到一个专项一个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要明确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申报程序、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十条 中央补助需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提供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文件依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通过现有专项资金调整、增列预算安排。除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省委、省政府规定外,主管部门不得自行要求市县政府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配合做好争取中央补助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央项目申报指南和要求,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后按程序申报,并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主体责任。需省财政厅联合申报的,申报文件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省财政厅配合履行行文程序,不审核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对已完成或偏离项目初设目标,不符合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全省工作重点的,按程序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追加预算,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因客观条件变化需变更或调整的,必须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进行分配,并逐步扩大因素法分配的比例和范围。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运作模式,引导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减少事前补助、直接补助。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项目库,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其结果负责。市县申报文件,由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不再报省财政厅。
主管部门审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后,资金分配计划文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抄送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全责,省财政厅对具体项目不作审核,负责按主管部门确定的资金分配计划下达专项资金指标,并对资金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提出具体要求。
省委、省政府确定要跨部门整合使用的专项资金,按规定的程序确定项目、下达指标。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要及时按照预算指标、项目进度等编制用款计划。省财政厅依据用款计划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要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对规定时限内未分配且无正当理由的专项资金,收回省级财政统筹安排。对连续两年未用完的专项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其中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确定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要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符合项目特点,体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要按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时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借助专家、第三方机构重点评价。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除督促整改外,还要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预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管理必须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负责公开除涉密信息外的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管理办法、分配结果,并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审计厅、省财政厅应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的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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