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工厂式(厂房式) 就业扶贫车间建设、租赁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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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补助范围及对象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全区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49号)、《南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宁市2019年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六条强化措施〉的通知》(南扶领发〔2019〕4号)文件要求,在南宁市范围内合法建设,经审核认定且用于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工厂式(厂房式)就业扶贫车间(以下简称“工厂式扶贫车间”),可列入《南宁市工厂式(厂房式)就业扶贫车间建设、租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实施范围。建设补助对象为工厂式扶贫车间建设业主;租赁补助对象为工厂式扶贫车间承租方。

第二条 建设补助

(一)申报条件

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工厂式扶贫车间并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业主可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

1、由村(社区)集体投资新建且产权归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工厂式扶贫车间,项目建设手续完备。

2、村(社区)集体利用自有产权的办公用房或闲置建筑改扩建为工厂式扶贫车间的,按其实际支出的施工款项(最高1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扶贫车间项目的改扩建手续和施工费用支付手续均须完备。

3、工厂式扶贫车间内从事的行业类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版)》中的制造业范围。

4、工厂式扶贫车间获得自治区、县(城区)级财政安排的建设补助不作为申报本《细则》建设补助的抵扣项。

5、已获得过南宁市级财政安排的标准厂房建设补助的工厂式扶贫车间,不能重复申报本建设补助。

6、企业、个人利用私有房屋自建、改建的工厂式扶贫车间不在本《细则》建设补助申报范畴。

(二)申报资料

1、申报项目所在县、城区人民政府提供材料:

(1)申请工厂式就业扶贫车间建设补助资金的报告(含申报项目明细表);

(2)申报项目的县(城区)就业扶贫车间申报认定表、批复文件复印件。

2、申报单位提供材料:

(1)南宁市工厂式(厂房式)就业扶贫车间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1);

(2)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详见附3);

(3)工厂式扶贫车间建设获批(如:项目新建、改扩建的批复文件、会议纪要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工厂式扶贫车间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5)工厂式扶贫车间施工合同和施工费支出凭证复印件;

(6)工厂式扶贫车间承接的产品加工合同(协议等)或其他订单凭证复印件;

(7)现场照片。

第三条 租赁补助

(一)申报条件

对租用产权归村(社区)集体所有且经认定的工厂式扶贫车间进行生产经营的生产制造类工业企业,满足以下要求的,按企业实际承担租金(最高10元/平方米·月)给予最长2年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补贴期限从租金产生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1、工厂式扶贫车间承租方为在南宁市税务部门登记、纳税的生产制造类工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经营、财务管理规范,没有各种不良记录,申报当年没有出现因纳税、环保、安全、质量、社保等问题被行政处罚的行为。

2、租赁的工厂式扶贫车间租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并签订正式合同,且连续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

3、工厂式扶贫车间获得自治区、县(城区)级财政安排的场地租赁补助需作为申报本《细则》租赁补助的抵扣项。已获得过市级财政安排的各行业类别场地租赁补助的工厂式扶贫车间不在本《细则》租赁补助申报范畴。

4、工厂式扶贫车间内从事的行业类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版)》中的制造业范围。

(二)申报资料

1、申报项目所在县、城区人民政府提供材料:

(1)申请工厂式就业扶贫车间租赁补助资金的报告(含申报项目明细表);

(2)申报项目的县(城区)就业扶贫车间申报认定表、批复文件复印件;

(3)县(城区)对辖区符合连续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条件的申报项目统一出具的证明材料。

2、申报单位提供材料:

(1)南宁市工厂式(厂房式)就业扶贫车间租赁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2);

(2)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详见附3);

(3)工厂式扶贫车间租赁合同复印件;

(4)承租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承租方申报年度租金发票、完税证明或其他有效票据复印件;

(6)承租方的产品生产加工合同(协议等)或其他订单凭证复印件;

(7)现场照片。

第四条 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

工厂式扶贫车间建设补助、租赁补助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至县、城区,由县(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已获认定的工厂式扶贫车间项目申报。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村委(社区)、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县(城区)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县(城区)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将初审通过后并签署意见的申报材料统一报至市工信局。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申报材料当年有效。

(二)项目审核

市工信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步形成工厂式扶贫车间建设补助计划、租赁补助计划,并通过部门政务信息网站向社会公示。完成公示后,市工信局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补助安排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向县(城区)人民政府下达补助计划。

(三)补助下达

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由市财政局向相关县(城区)人民政府下达补助资金。相关县(城区)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提交《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承诺书》(附件4,一式二份)。补助资金原则上在规定期限内拨付完毕,如因申报单位原因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 管理和奖惩

(一)加强工厂式扶贫车间财政补助项目的管理。各县(城区)人民政府为工厂式扶贫车间财政补助项目的管理部门,负有监督职责,负责对各辖区内获得财政补助的工厂式扶贫车间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由所属县(城区)负责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退回市本级财政,同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该项目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类补助资金。

(三)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扶贫办对工厂式扶贫车间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用款单位及时整改。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用款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用款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其他

(一)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2018-2020年度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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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扶贫   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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