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三期)报告发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迎金融政策大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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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三期)报告发布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迎金融政策大礼包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调查报告:加快土地流转,提升规模经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三期)报告发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三期)报告发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三期)报告》调研数据表明,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高质量农产品的重要供给力量,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是资源节约型技术采纳、应用的主力军。

总体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三品”认证的比例不高,认证级别还比较低,绿色生态可持续生产方式也不容乐观,化肥、农药、农膜投入仍然偏多。这些结果说明,我国农产品质量改善任务十分艰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面临巨大挑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最终获得有效样本5191个,其中包括122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样本,1343个家庭农场样本,2017个种植/养殖大户样本,609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样本。该调查涵盖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绿色可持续发展能力开展了较为细致的考察,在较大程度上弥补了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方面的缺陷。

“三品”认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调查数据显示,2015年获得无公害、绿色或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688家,占总样本的17.41%。总体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生产经营高质量农产品的比重并不是太高,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品”销售金额已经具有相当规模。

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其销售认证农产品的平均金额为13.79万元,根据《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2014-2015)》的统计,我国拥有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的总数量共计473.94万家,可以推算出现阶段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销售的“三品”认证农产品总额为6535.63亿元,销售额从大到小依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

此外,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2015年全国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为107056.4亿元,可以推算出,现阶段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销售的“三品”认证农产品销售总额约占全国农业总产值的6.10%。由此可见,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高品质农产品生产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这对于有效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分地区来看,西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证实行“三品”认证概率最高,中部地区次之,东部地区最低。将样本地区按地理位置进行划分后,发现西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证概率最高为24.43%,比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分别高出6.77、7.87个百分点。

自2000年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对西部地区农业开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恶化和农业发展水平较低的现实背景,国家为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结构调整创造了众多有利条件,西部地区认证概率最高可能正是多年来政策促进作用的体现。就单个主体的认证概率而言,同样是西部地区认证概率最高。不同地区间,实行“三品”认证的概率从大到小依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

纵向来看,“三品”认证农产品的生产规模总体呈现上升趋势。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例,2013年“三品”认证农产品的平均销售额为1336万元,2014年平均销售额为1641万元,增长22.85%,2015年平均销售额为1574万元,与2014年相比销售额下降4.25%,但比2013年增长17.81%。

质量改善处于起步阶段

调查显示,实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样本的比重为13.30%;实行绿色农产品认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样本比重为9.17%;实行有机认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少,占样本比重仅为5.55%,可见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质量的改善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消费者对高质量农产品需求日益增高的背景下,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品质更高的农产品。

总体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品”认证受人力资本水平、社会资本水平、信息条件、经营规模、地区因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的影响。具体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受教育水平越高,帮助较大的政府及金融机构人员数量越多,当前信息满足程度越高,总资产规模越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认证的概率越大。

与西部地区相比,处于中部地区、东部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证概率降低;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比,家庭农场与种养大户的认证概率较低。

数据显示,“三品”认证提升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盈利能力。

横向比较,2015年实行无公害、绿色或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平均利润为130.81万元,为没有实行农产品认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3.21倍。纵向来看,实行无公害、绿色或有机农产品认证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赢利能力的提升。

调查结果显示,与2014年相比,实行“三品”认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5年平均年利润增量为30.39万元,为没有实行“三品”认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润增加值的3.11倍。

绿色生产仍有提升空间

在所调查的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中,亩均化肥投入、亩均农药投入均有增加趋势,亩均农膜投入略有降低。在2014年至2015年间,家庭农场的化肥亩均投入平均数增加5.40%到16.8元,亩均农药投入平均数增加5.95%到6.67元,亩均农膜投入平均数减少5.26%至1.43元;种养大户的亩均农膜投入平均数增加2.41%至7.58元,亩均化肥投入平均数增加3.67%到4.23元,亩均农药投入平均数减少3.14%至0.53元。

同期,全国所有农户每户亩均化肥投入增加10.73元,增加3.42%,亩均农药投入增加5.02元,增加4.39%,但是亩均农膜投入支出减少0.54元,减少2.67%。

在田间管理时,总体而言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化肥的亩均投入最多,其次是农膜,最后是农药,不同经营主体对化肥、农药和农膜的使用侧重略有不同。

其中,合作社亩均化肥投入为1203.41元,是农药亩均投入的2.65倍,是农膜的2.08倍;对家庭农场而言,农膜的亩均投入最高,其次是农药,最后是化肥;对种养大户而言,化肥的亩均投入最高,其次是农药,最后是农膜。分地区来看,无论是化肥亩均投入情况、农药亩均投入情况,还是农膜亩均投入情况,都是中部地区投入最多,东部地区次之,西部地区最少。

龙头企业降低能耗潜力大

与上一年相比,大部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单位能耗基本不变,或略微波动,单位能耗下降的仅占31.94%,单位能耗不变的占47.09%,单位能耗增加的占20.97%。追踪到单位产量消耗的原材料变化趋势,情况也一样,大部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单位产量能耗消耗的原材料维持稳定,占比45.69%。单位产量能耗消耗原材料减少的仅占27.48%,增加的占26.84%。

农副食品加工业一直是我国的支柱性产业,2009年工业总产值达到2.8万亿元人民币,同时能源消耗也达到创纪录的2795.37万吨标准煤,农业节能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现代化农业生产体系的必然选择。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最具优势的主体,龙头企业对带动农业经济结构转型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样本显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仅有30%左右的单位能耗呈现下降趋势,大部分龙头企业单位能耗保持不变,甚至还有部分龙头企业出现单位能耗增加的现象。可见龙头企业的节能投入力度不足,对于新型能源的应用还不够广泛,需要进一步改善。

生态技术得到应用

调查显示,采用节水灌溉技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919家,占有效样本的35%。调查结果表明,平均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节水灌溉面积占其总经营面积的比重约为28%。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表明,2014年我国节水灌溉面积为29019千公顷,即43528.50万亩。同时,《2015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耕地共13505.73万公顷(203600万亩)。由此可以计算出,全国范围内节水灌溉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比重为2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节水灌溉面积占比比全国农户节水灌溉面积占比高出7个百分点。

此外,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废弃物实行了综合利用。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中,有55.97%对废弃物实行了综合利用。对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呈上升趋势的占比为36.64%,呈下降趋势的占比仅为10.76%。总体而言,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了对农业生产过程中有机废弃物的合理利用。

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用环保方式处理污染物。78.16%的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牲畜粪便实行三级沉降后再排出,或者对其加工利用,60%的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物理方式、化学方式或者生物方式等处理污染物。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迎金融政策大礼包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迎金融政策大礼包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十四五”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加强信息共享、增强金融承载力、健全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推动发展信用贷款、拓宽抵押质押物范围、创新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信贷风险监测分担补偿机制、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强化政策激励等方面,提出12条举措,对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指出,当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亟需加快发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

央行等六部门提出,大力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在农业农村应用,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规范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和特点,丰富贷款产品体系,开发随贷随用、随借随还产品和线上信贷产品,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优化“保险+信贷”模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调查报告:加快土地流转,提升规模经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调查报告:加快土地流转,提升规模经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调查报告》显示,分散化、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大市场和国际化的需求,土地流转的速度和程度关系到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报告建议通过土地流转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经营水平,进而提升我国农业的发展质量。

分散化、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大市场和国际化的需求,土地流转的速度和程度关系到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家庭农场规模有待提升

“2017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数据对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状况分析发现,相较普通农户,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土地规模更大。

据测算,当前我国约有27.28%的耕地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含合作社)经营。截至2017年调查时,受访龙头企业平均经营耕地面积为783.19亩。其中,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耕地面积为177.30亩,专业大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为102.13亩,而普通农户平均经营的耕地面积仅为7.53亩。

通过这组数据可以看出,相较普通农户,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土地规模更大,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我国土地规模化经营的主体。

分区域来看,位于不同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土地规模存在较大差异。位于东部地区的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耕地面积为205.16亩,而处于西部和中部地区的家庭农场经营耕地的平均面积为167.79亩和148.75亩;位于东部的专业大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为129.82亩,相较位于中部和西部地区的专业大户分别超出52.20和92.89亩;位于中部地区的龙头企业平均经营耕地面积为1527.19亩,而位于东部和西部地区的龙头企业平均经营耕地的面积分别为415.18和320.08亩。

与国际情况相比,当前我国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远低于北美、欧洲部分发达国家,但比日本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大。资料显示,目前,美国户均农场面积超过150公顷,即2292.86亩;德国户均农场的面积从几千到几万亩不等;日本户均农场面积较小,平均面积为1.80公顷,即27亩。

土地租期长短受关注

进行土地流转是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经营规模的重要途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调查时,普通农户中仅有11.62%进行了土地流转,而受访的新型经营主体进行土地流转的比重则达到38.44%。具体来看,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主要的土地转入方,而传统农户则是主要的土地转出方。

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入土地规模存在较大差异,按照平均转入土地规模从大到小排序依次为合作社、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根据调查资料测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入土地规模平均为121.00亩。

其中受访合作社转入土地规模平均为363.97亩,受访龙头企业转入土地规模平均为338.43亩。相比而言,受访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转入土地的平均规模分别为91.99亩和34.30亩。

总体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入土地的规模占其土地经营规模比重较高,而且土地扩张意愿较强。调查显示,存在土地转入行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入土地规模占其土地经营规模的比重平均为48.69%。

从中位数来看,存在土地转入行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入土地规模占其经营土地规模比重的中位数为46.67%。此外,分别有46.33%、39.59%、31.69%和10.64%的受访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普通农户表示未来会扩大土地经营规模。

在影响土地扩张因素中,普通农户关注转入土地对单块土地规模的影响,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为关注转入土地的租期。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转入土地时首要考虑的特征为土地可租用时间长短,其次为是否与已有土地连片,接着依次是距离灌溉点远近、距离主干道远近等特征,而对土地肥力是否较好的关注排在所有特征之后。

根据调查资料测算,受访龙头企业样本中有57.97%的土地转入期限在10年以上。同时,受访合作社样本中有47.02%的转入土地期限在10年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转入以长期转入为主。

相对于普通农户而言,新型主体扩张土地规模的意愿更强,未来扩大其土地经营规模的概率更高。

土地转入成本依然较高

从土地转入过程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转入来源多样,但主要的土地转入来源为普通农户和村集体。根据调研数据测算,受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转入来源包括普通农户、种养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工商企业等在内的主体,有77.84%的主体土地转入来源为普通农户,其次有20.72%的主体土地转入来源为村集体。

此外,与普通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土地转入合约形式的集中化程度普遍较高,选择正规化的书面合同形式的比例较高。在各类主体中,尤其以龙头企业土地转入合约最为正规化。

根据调查资料测算,有72.53%的龙头企业在转入土地时采用书面合同形式,比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签订书面合同的占比分别高出2个百分点和9个百分点,规范的合同能够保障企业在土地转入过程中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方便企业降低交易成本。

从土地转入成本来看,调查数据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入土地时支付的平均租金为858.08元/亩,中位数为650元/亩,且转入土地时支付的租金差异较大。

这个数据显著高于普通农户转入土地时支付的平均租金368.59元/亩。当土地交易市场是完全的情况下,租金主要由土地的边际产出决定的,由此可以说明,新型经营主体经营土地的效率相较普通农户更高。

通过调查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转入土地过程中存在一些普遍关注的问题。调查显示,有53.85%的受访龙头企业认为土地转入过程中主要的问题是可租用的连片土地少,有50.00%的龙头企业认为土地转入过程中主要的问题是可长期租用的土地少,另外有44.22%的受访龙头企业认为农户流转意愿不强是土地转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除此之外,认为续租困难、基层动员能力差和产生纠纷是土地转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受访龙头企业分别占比38.46%、27.78%和13.46%。

从影响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土地转入决策与规模的因素分析来看,调查发现,农业科技示范户的经营主体相较非示范户的经营主体拥有更为丰富的社会资本,他们具有良好的生产条件和生产技术,生产经营的效果更好,效益更佳,效率更高,由此获得的农业收入也更为丰厚,因此更倾向于土地转入,同时也更倾向于转入更大规模的土地;

此外,可获得贷款的经营主体比不能获得贷款的经营主体转入土地的规模更大;距县城越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易选择进行土地转入,位于中部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比位于东部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土地转入的概率更低;从事粮食类或经济类作物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倾向于转入土地。

规模经营有助提高效益

土地转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经营效益,同时也对品牌认证、销售区域产生重要影响。

调查数据显示,土地转入规模大于110亩的家庭农场平均经营效益最高,而土地转入规模介于30亩至100亩之间的专业大户平均经营效益最高。土地转入规模大于110亩的家庭农场平均经营效益为452124.70元,相比而言,土地转入规模为0亩的家庭农场平均经营效益为132529.6元;

土地转入规模介于0亩至40亩之间的家庭农场平均经营效益为164756元;土地转入规模介于40亩至110亩的家庭农场平均经营效益为120607.9元。

测算专业大户土地转入规模和经营效益之间的关系之后得出略有差异的结论,即对于专业大户而言,转入土地规模介于30亩至100亩之间时其平均经营效益最高,达到189208.6元。

而土地转入规模为0亩的专业大户平均经营效益为99398.46元;土地转入规模介于0亩至30亩之间的专业大户平均经营效益为174912.30元;而当专业大户土地转入规模超过100亩时,则其平均经营效益仅为76763.02元。

调查数据还显示,土地转入规模介于0亩至40亩之间的家庭农场和土地转入规模介于0亩至30亩之间的专业大户出售的农产品有品牌或认证的比例最高。土地转入规模在11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和土地转入规模介于0亩至30亩之间的专业大户将农产品销售往本地以外区域的比例更高。

需要强调,对于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而言,不同土地转入规模对应的经营效益、品牌认证比例及农产品销售半径存在差异,且可能存在其他诸多影响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经营效益、品牌认证比例及农产品销售半径的因素,但是从当前的结论可以判断,追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适度经营规模是必要的。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经济日报调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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