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农业生产政策解读乌鲁木齐农牧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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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2、新疆农业大学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 3、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 4、乌鲁木齐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的生产、包装、经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第四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鼓励和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险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受理举报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产地管理第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的原则,编制农产品生产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示范基地、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第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区域自然条件及土壤肥力条件,土壤和水域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检测结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的区域和品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标明名称、地点、范围、面积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品种等内容。第十二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对不符合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
产地环境改善的禁止生产区,符合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标准的,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恢复生产,并及时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料基地认证。经认定、认证合格,取得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料基地,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确需变更的,应经原认定、认证机构批准。第十四条 禁止向农产品生产区排放、倾倒、填埋下列污染物:
(一)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物、放射性废物;
(二)未达标的工业废渣、废气、废水和含病原体的污水、污物;
(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制度,根据需要在农产品生产区设置监测点,对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进行监测和评价。第十六条 因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产品产地污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十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执行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生产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按期组织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疆农业大学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的一所多科性农业高等院校乌鲁木齐农业生产政策解读,前身为新疆八一农学院乌鲁木齐农业生产政策解读,是在毛主席和周总理的亲切关怀下,于1952年8月由王震将军在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步兵学校的基础上创建。1995年4月21日更名为新疆农业大学。学校以农业教育为优势,以自然科学为主要学科领域,以应用学科为主要发展方向,以本科教育为主要办学层次,涵盖农、理、工、经、管、文、法等七大学科门类的一所多科性农业高等院校。学校以农立校,特色兴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围绕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具有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熟练掌握专业知识与技能、综合能力强的创新人才。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农业大学(XINJIA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学校代码(国标):10758。
第三条 为了保证新疆农业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新疆农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新疆农业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本科学制4年。交通运输(中外合作办学)专业5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我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八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新疆农业大学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九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新疆农业大学录取批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新疆农业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生源情况设定提档比例。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要求,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项目(排球)的考生,需提前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测试,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者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后方可填报我校,高考成绩和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均合格者,我校将根据体育专项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优先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即填报专业志愿考生的优先级大于服从调剂考生优先级乌鲁木齐农业生产政策解读;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理科类考生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到低优先原则,文科类考生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优先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凡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我校在录取时均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国贫县、区贫县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所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普通类和单列类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95分;报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的普通类和单列类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50分,双语类考生的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45分;报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专业的双语类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40分;报考农业水利工程、土木工程专业的双语类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40分。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专业,按照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的相关政策执行。“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按教育部和教育厅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我校开设中英本科国际教育项目专业:经济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类(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开设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交通运输、土木工程(俄语)。以上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报到入校后一律不得转专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学生的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报考中英本科国际教育项目专业:经济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类(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的普通类和单列类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
第二十二条 我校2020年面向普通类和单列类考生按学科大类招生的专业有6类:林学类(包含林学、园林、森林保护)、植物生产类(包含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园艺)、动物医学类(包含动物医学、动植物检疫)、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包含环境科学、生态学、草业科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机械类(包含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新能源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类(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以下方面进行复查: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定向就业招生按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条 办学地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农大东路311号。
第二十六条 学费标准为:
英语、药学专业学费为3800元/年,其他本科专业学费为3500元/年。
中英本科国际教育项目(经济与贸易类、工商管理类专业)学费为18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交通运输专业学费为18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土木工程专业学费为19000元/年。
第二十七条 奖(助)学金情况:
新疆农业大学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中粮奖学金、正大奖学金、先正达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等奖学基金;设有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新长城助学金、“春蕾计划”助学金、“百草堂·三农情”助学金等助学基金。同时,学校还设有各类勤工助学岗位,以满足贫困学生的需求。
第二十八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颁发: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农大东路311号
邮编:830052
网址:
电子信箱:ndzb@xja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991-8763007(传)
第三十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监督举报方式:
电子邮箱:jjw@xjau.edu.cn
电话(请勿咨询) :0991-8762329(传)
信件: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农大东路311号纪委收
邮编:830052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疆农业大学2020年普通本科的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新疆农业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国标代码:10995
第三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分为学院本部、屯河校区、东泉校区三个校区。
第四条 办学性质: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招生层次为普通高职,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普通高职学制三年,民语言类需另预科一年。
第六条 学院承诺诚信招生并接受纪委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学院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创办于1958年,是全国首批新疆首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学院位于昌吉市,新疆天山北坡经济带的核心区,大型龙头企业集聚,拥有良好的校企合作及就业环境,距乌鲁木齐国际机场18公里,交通十分便利。学院有四个校区,占地6000亩。建有1.7万平方米图书信息大楼,有纸质图书93.89万册,电子文献165万册,纸质期刊1728种,电子期刊3778种;建有信息中心和设备一流的校园网;建有1.4万平方米的实验实训大楼,具有职业氛围的实训基地 (含实训室)90余个;与企业合作,建立了顶岗实习与就业“双基地”1238家。
2020年学院安排48个招生专业(42个高职、3个四年制应用本科“4+0模式”、3个五年制应用本科“3+2模式”)。其中种子生产与经营、畜牧兽医、园艺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等8个专业为国家级重点专业,水利工程、计算机网络技术等7个专业为自治区级特色专业。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机电一体化技术、环境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技术为自治区四年制应用本科和五年制应用本科试点专业。建成国家精品课程3门、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程3门、自治区级精品课程17门,院级精品课程50门,开发工学结合教材21部,建成国家职业教育作物生产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1项。
学院现有各类在校生万余人。有国家级教学团队3个,自治区级教学团队9个;中组部“万人计划”教学名师1 人、全国教书育人楷模1 人、高等教育教学名师1 人、黄炎培职业教育杰出校长2人和杰出教师1 人、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2014年度影响力人物1 人、教育部最美思政课教师1 人,自治区天山领军人才1人,自治区教学名师6 人,自治区教学能手6人,入选自治区“天山英才”4 人、“天山雪松计划”1 人、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1人,全国农业职业教育教学名师11 人。先后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5 项(主持4 项,参与1 项),建成教育部、财政部职业教育作物生产技术专业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并获升级改进项目,联合主持农业装备应用技术国家级教学资源库建设,承担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11门课程建设。
学院设有专门的就业指导办、校企合作办、创新创业学院,为学生的就业与创业提供专业服务。2003-2019连续17年学院就业率名列新疆高校前茅,毕业生自主创业率名列前茅,并荣获“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职业院校就业竞争力示范校”、“全国首批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称号。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院长任主任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招生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学院纪检委的全程监督。
第十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在招生委员会中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院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达合格要求。
第十三条 普通高考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科目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的考生。普通类、单列类考生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理工优先录取数学、理综、语文分数高的考生,文史优先录取语文、文综、数学分数高的考生;民语言类、双语类考生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理工优先录取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民族语文;文史优先录取语文、文科综合、数学、民族语文;三校普通类和单列类考生优先录取顺序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五年制应用本科(3+2培养模式)只录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单独招生、直升专的录取分别按照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直升专考试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据当地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无外语限制,但新生入学后学院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招生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条 新生报到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参军或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入校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须在新生报到一周内办理完毕。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收费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学费:理工类专业:3300元/年·生,文科类专业:2900元/年·生,财经类专业:3000元/年·生,英语类专业:3500元/年·生;高校校企联合办学专业: 6800元/年?生;应用型本科专业收费标准按照联合培养本科院校标准收取。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为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激励学习、表彰先进,学院设立了奖、助学金,分别为“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6000元/生·年;苗永清奖学金、企业冠名奖学金;“高校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4300元/生·年、3300元/生·年、2300元/生·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分为三等(3000元/生·年、2000元/生·年、1000元/生·年);民语言类预科一年免收学费、住宿费。同时,应征入伍的学生及到基层就业的学生还享受返还学费的资助政策。学院资助覆盖率达71.8%,并积极配合办理外地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为贫困学生打开“绿色通道”,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七章 毕业生学历、就业及升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将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后由学院负责推荐工作,并由自治区人社厅发放报到证;毕业生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第八章 招生专业
第二十七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公布:学院通过校园网()及时公布录取信息,考生也可通过学院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还可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查询。
第二十九条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昌吉市文化东路29号,邮编:831100
联系电话: 0994—6594177、2362220 传真:0994-2334961
网址:
纪检监督电话:0994—2334923 E-mail: xjnzyxx@126.com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蔬菜基地乌鲁木齐农业生产政策解读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乌鲁木齐农业生产政策解读,保障城市蔬菜供应乌鲁木齐农业生产政策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乌鲁木齐农业生产政策解读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蔬菜基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的从事商品蔬菜生产的耕地和蔬菜良种繁育、科研、技术推广的场地。第三条 蔬菜基地应当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用养合结、严格管理的方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蔬菜基地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蔬菜基地保护责任制。第五条 市、县(区)农业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土地、计划、规划、农垦、城建、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蔬菜基地的义务,有权对侵占、破坏蔬菜基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蔬菜基地的划定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蔬菜基地面积实行指标控制。蔬菜基地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不少于0.07亩的标准划定,并依法进行保护。第八条 划定蔬菜基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合理布局,相对集中,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乡(镇)、村和团(场)长期发展规划相协调。第九条 划定的蔬菜基地应根据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蔬菜基地的保护标志。第十条 划定蔬菜基地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第三章 蔬菜基地的保护第十一条 蔬菜基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确因国家建设项目需要占用蔬菜基地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土地批准征用手续。第十二条 经批准征用蔬菜基地的,应当遵循先补后征的原则,按营造相同数量和质量菜地所需费用的标准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新的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和老菜地的改造,由、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禁止在蔬菜基地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取土、采石、倾倒和堆放废弃物。第十四条 蔬菜基地的承包经营者应保护和培肥地力,不得将菜地抛荒,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第十五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蔬菜基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采取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为蔬菜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第十六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蔬菜基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报告。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蔬菜基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乌鲁木齐农业生产政策解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
(二)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蔬菜基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蔬菜的;
(三)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蔬菜基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的。第十九条 破坏或擅自改变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可处100至500元罚款。第二十条 挪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赔,并可处挪用款额1-3倍罚款;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在蔬菜基地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取土、采石和其它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处被毁坏菜地每平方米10至15元罚款。第二十二条 向蔬菜基地内倾倒、堆放废弃物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情节严重的,并可处受损额10%至30%罚款。第二十三条 蔬菜基地的承包经营者抛荒菜地或擅自改变菜地使用性质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发包者依法收回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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