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垃圾分类政策2020农村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农业农村垃圾分类政策2020农村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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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 2、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修订)
- 3、南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 4、雅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绿色发展、党政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的原则。
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分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省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负责探索具有农村特色的垃圾分类方法,建立以县域或乡镇为基础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商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供销社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的科技水平。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
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本省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组织编制全省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条 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省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第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第九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和监督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为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提供科技支撑,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效益。第二章 源头减量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可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第十二条 鼓励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积分兑换等奖励方式,支持单位、家庭和个人回收利用可回收物,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第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避免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相应的回收和处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外卖、快递等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再利用。
电子商务、外卖、快递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鼓励运用计价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菜市场、超市等场所的管理,组织净菜上市。第十六条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倡导餐饮服务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粪便、建筑垃圾、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协调机制,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政策措施,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所需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并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单位、个人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并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工作。
(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环保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教育教学和实践内容,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二)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推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引导工业企业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在消费品生产领域开展宣传反对过度包装行动。
(三)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纳入普法宣传教育内容。
(四)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负责督促、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工作。
(五)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运输、处置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村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和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协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中出现的问题,并在新建、改造、扩建小区、城市道路时,对环境卫生收集、转运、垃圾分类投放等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及验收。督促在建工地生活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七)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全市港口垃圾的分类和减量工作,督促公交场站、客运场站等公共场所和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八)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鼓励与扶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参与垃圾源头减量行动。
(九)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推动绿色商场示范建设;配合供销社等相关单位指导全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完善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
(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超市、商场、农副产品市场等商品零售业等重点场所限塑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一)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一条 为了推动农村基层治理,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培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实现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推进绿色发展示范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对农村工业、建筑、医疗和农业生产产生的废弃物以及畜禽和宠物的尸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协调、指导和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易腐烂垃圾肥料化处理或者沼气发酵等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教育部门应当要求幼儿园、中小学校、中职中专、市属高等院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知识普及和教育。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贮存、处置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供销合作部门负责指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建立以县域或者乡(镇)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意识,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减少农村生活垃圾产生,承担农村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依照规定分类投放和处理农村生活垃圾,举报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新村聚居点自主管理委员会教育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组织收集分类投放后的生活垃圾,配合做好生活垃圾转运和处理等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新村聚居点自主管理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或者新村聚居点居民管理公约,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清运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日常工作,及时督促或者组织转运垃圾,引导再生资源回收单位或者个人设立网点或者上门收购可回收物,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指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新村聚居点自主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收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考核激励机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和资金保障,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第五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责任人制度:
(一)村(居)民住宅和房前屋后,房屋实际使用人为责任人;
(二)村(社区)内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为责任人;
(三)村(社区)内的公共场所,村(居)民委员会、新村聚居点自主管理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为责任人;
(四)村(社区)内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第六条 村(社区)的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费通过政府补助、村(居)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费纳入预算,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费补贴机制。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第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费用于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员的补贴和奖励、购买和管护垃圾分类处理的器具等经费支出,由村(居)民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公开范围,接受村(居)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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