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原则
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原则
今天给各位分享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原则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村委让村民购买的农作物保险是为了什么
- 2、可以给农作物购买保险么?
- 3、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 4、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
- 5、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提前购买吗
农业保险与一般商业保险不同,属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目的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我国目前不存在粮食安全问题,但外部形势变化可能会带来挑战。农业保险主要包括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涉农保险三大类,基本覆盖了主要农作物和养殖畜禽。
农业保险意义:
1、农业保险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经济的波动是引发国民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因素。
积极开展和推动农业保险全面铺开,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值的提高都有重要的影响。为此,我们应对农业保险的存在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农业保险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和影响。
2、农业保险有助于社会生活的安定
农民的生活资料来源于其劳动所得,农民的生产因灾害事故而萎缩或中断会使其家庭生活发生困难。
农业保险的出现,给了农民以强有力的支撑,使农民在遇到生产风险的时候,能够得到一定比例的赔偿,对降低农业生产灾害损失,弥补农民收入具有重要影响。
3、农业保险有助于扩大积累规模
农业保险基金作为社会后备基金(用于对各种经济损失的补偿)的一种,退出了生产过程,需要在保险保障期间逐渐地用于各种经济损失的补偿。
农业保险的存在,为社会后备基金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保证了社会后备基金能够以新的方式出现,对扩大社会后备基金积累规模,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具有重要影响。
可以。
农作物保险是以人工种植的各种农作物为标的的保险。包括粮食作物保险(主要承保谷类、麦类、薯类和豆类作物)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经济作物保险(主要承保棉花、麻类、油类、甘蔗等糖类、烟和药用类作物)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园艺作物保险(主要承保瓜果、蔬菜和花卉等作物)。
承保责任:
农作物的风险损失可分为农作物数量减少,农作物质量下降,农作物价格下跌。一般而言,农作物保险只承担农作物数量和质量的损失,不承担价格风险。
扩展资料:
农业保险制度最初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即“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此后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了明确要求。
从业务发展看,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农业保险一直徘徊不前,农民不愿花钱购买保险,投保积极性不高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机构担心亏损,积极性也不高。2006年,农业保险年保费收入仅为8.57亿元,直到2007年中央财政实行保费补贴试点,农业保险工作才得以快速全面推开。
截至2012年底,农业保险承保农作物9.7亿亩,占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我国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的40%,保费收入为240亿元。今年11月底,主要农作物承保面积达10.7亿亩,保险金额达1.24万亿元,参保农户数达到2亿户次,保费收入达292亿元,预计2013年保费收入将突破300亿元。
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已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二,成为全球最重要的农业保险市场之一。与此同时,农业保险赔款成为农民灾后恢复生产和灾区重建的重要资金来源,今年1—11月,农业保险为3107万户次的受灾农户支付赔款198.6亿元,还有部分灾害赔付将陆续到位。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农作物保险
人民网-人民日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
1、政策宣传不到位,农民投保积极性不高。目前,大部分地方政策宣传工作依赖的是中标的保险公司,而不是政府的相关部门,而保险公司在人力、物力和责任心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完全不能将宣传工作深入到户,将政策解析到位,这就造成政策推行了多年,大多数农民仍然不甚了解,认为这是一项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在推销,而根本不知晓这是国家给予了补贴的一项惠民政策,农民要么不知道投保,要么不愿意投保,连很多种植和养殖大户都因为不了解政策而没有参保。
2、把“愿保尽保”变为“应保尽保”,保险政策存在强制变味。一是有些地方为了能争取更多的政策性补贴资金,不顾农民意愿,强制要求农民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使部分农民产生了抵触情绪;二是种植性农业生产保险,如水稻、棉花、油菜等,需要到每户察看面积、收取保费(农民自费部分),工作量大,尤其是山区县,路程远,有的一户可能只收几元钱,费时费力。保险公司为了减少工作量,增加保险额度,就与乡镇和村委干部交涉,保险时由乡镇或村集体垫钱投保,再用理_款归还垫付的投保款,使政策性保险完全变了味,农民根本没有得到实惠。
3、存在虚假投保、协议理赔现象。一些乡镇或村干部为了图谋私利,与保险公司业务员协商,采取由村集体或村干部、或驻村干部垫付保费的虚假投保行为,保险公司协议理赔款不少于支付的保险费,理赔款直接打入村干部或驻村干部的账户,由村干部或驻村干部在还垫付的保费后自由支配,理赔款成了村干部的“小金库”,有的则直接据为己有,由于是虚假投保,即便农民遭受大的自然灾害,也得不到保险理赔款,保险公司和村干部成了最大的赢家。
4、理赔额度相对于种养物化成本来说偏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种植和养殖的直接物化成本均高于风险理赔金额,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户的投保积极性。
5、保险政策的覆盖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目前农业保险品种有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天然橡胶、森林、青稞、藏系羊、牦牛等,共计15个。但随着一乡一特、一村一品等产业模式的形成,很多地方的特色产业、支柱产业都不包含在政策范围内,比如泰和乌鸡养殖、苏溪百合种植等,种养面非常广,经常遭受自然灾害,因不在政策性保险范围内,遭受灾害也无法享受到国家政策的保障。
6、保险凭证没有发放到户,农民理赔难。按照规定,保单或保险凭证必须发到农民手中,便于农民遭遇自然灾害后能及时申请理赔。一些乡镇、村为了减少工作量,以担心农民将保险凭证丢失为由,一直将保险凭证放在村里甚至是乡镇集体保管,使农民受灾后不知道能否申请理赔,有的虽已申请理赔,但理赔款迟迟不能赔付到户。
7、部门各自为战,配合不力,影响惠农政策的实施。当前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涉及财政、农业、林业、畜牧、民政、保险等部门,县级政府为牵头单位,但实际操作中,存在部门不作为现象。保险公司上报的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以及“两属两户”的房屋保险,本应由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盖章确认,但相关部门往往不调查核实,就盖章确认;宣传推动、理赔统计等工作,各部门都存在互相推诿,置之事外的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不属于一般商业保险的范畴,是运用保险经济制度所进行的一种风险管理和社会管理,是政府对农业支持而作出的一种制度化安排,它是根据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被保险人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
法律依据:
《农业保险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答:不可以,农业保险的保险责任只包括一些自然灾害及病虫草鼠造成的损失,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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