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猛发“大红包”,离开农机都不行(财政部等五部委联手稳定化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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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财政部猛发“大红包”,离开农机都不行

2、财政部等五部委联手稳定化肥市场

3、财政部等六部门对部分农机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4、财政部紧急划拨1亿元特大抗旱补助

财政部猛发“大红包”,离开农机都不行

财政部猛发“大红包”,离开农机都不行

资料图

近期,财政部对“三农”频发“大红包”,究竟有哪些呢?来看看吧!

支持一:600亿!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节水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业政策改革和完善的主要方向。根据2017年中央1号文件确定的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任务,建议地方安排不少于600亿元债务资金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节水两项工作。

其中:300亿元债务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主要用于优势特色产业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各地优势特色产业提质增效,促进提档升级,把地方土特产和小品种做成带动农民增收的大产业;300亿元债务支持农业节水,重点支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规划》、《“十三五”新增1亿亩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实施方案》等农业节水规划的实施。

支持二:861亿!脱贫攻坚

脱贫攻坚已经进入攻克最后堡垒的阶段,剩余的都是贫中之贫、困中之困、难度越来越大。

为拓宽扶贫资金来源,中央财政在优化支出结构,2017年增加安排200亿元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达到861亿元的基础上,建议地方安排不少于600亿元债务资金支持脱贫攻坚,促进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

支持三:25.6亿!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根据2017年中央1号文件、农业部会同财政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近日,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对2017年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工作进行了研究,确定将2017年耕地轮作休耕试点面积扩大到1200万亩,其中轮作面积1000万亩、休耕面积200万亩,试点区域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承担试点任务地块一定三年不变。

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25.6亿元支持试点,主要采取直接发放现金或折粮实物补助的方式,将补贴资金落实到县乡、兑现到农户,并根据年际间不同作物种植收益变化与作物间收益平衡点相衔接,对试点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支持四:11.8亿!农业生产救灾 

6月底以来,长江中下游等地区出现多次强降雨过程,造成严重洪涝灾害。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批示精神,7月3日,中央财政拨付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11.8亿元,支持湖南、江西、广西、四川等地区做好防汛抢险及农业生产救灾工作。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救灾工作的跟踪指导,并视灾情发展情况,及时安排拨付救灾资金,全力支持做好各项工作。

财政部等五部委联手稳定化肥市场

财政部等五部委联手稳定化肥市场

 
  为严格控制用肥旺季化肥出口,稳定国内化肥价格,自今年6月1日至10月31日的用肥旺季,国家对尿素征收30%的季节性出口暂定关税,自1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尿素征收15%的出口暂定关税。<?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为保护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铁道部和供销合作总社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化肥生产稳定化肥市场的意见》。意见规定对尿素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


  意见指出,要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化肥储备制度。在春耕、夏播期间,一旦出现化肥价格过度上涨、剧烈波动现象,地方政府首先要运用省级储备平抑市场,稳定价格。对全国性化肥市场波动,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运用储备或企业周转库存及时平抑市场,防止价格过度上涨。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化肥价格政策和监管机制,加强价格监管,抑制化肥价格的上涨。


  ——各地要明确对合成氨年生产能力15万吨以上的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执行与大型氮肥企业相同的价格政策,其他企业生产的尿素由当地政府比照出台限价政策。


  ——加强对复混肥、磷肥和钾肥等主要肥种的价格管理。凡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求情况和生产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未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各地应相应调整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对尿素等主要肥种最终零售价格实行批零差率与最高限价相结合的临时限价政策。具体限价措施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各主要肥种出厂价格、批零差率和合理费用确定。化肥供求和价格情况明显改善后,再考虑适当调整。


  日期:<?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5-06-10 来源:新华网 作者:齐中熙 刘铮

财政部等六部门对部分农机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财政部等六部门对部分农机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日前,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共同印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关要求,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8月,财政部等六部委共同出台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等六部门对该政策的三份目录进行了调整。对已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部分技术装备,在《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明确其进口不予免税,其中涉及履带式拖拉机等10种农机技术装备(见附件3)。

根据《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调整情况,相应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对确有必要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予以免税。其中涉及大马力拖拉机等5种农机产品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财关税〔201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7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附件1、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到该年度12月31日。

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情况,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混流式水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8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8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为保证《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调整前已批准的上述项目顺利实施,对201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18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设备,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附件3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

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为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对有关项目和企业进口商品需对照《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审核征免税的,《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所列商品名称相同,或仅在《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中列名的商品,一律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所列商品及其技术规格指标为准。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附件1、2、3予以废止。

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

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7年修订)

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

2017年12月22日

财政部紧急划拨1亿元特大抗旱补助

财政部紧急划拨1亿元特大抗旱补助   中国北方遭遇历史罕见的严重干旱,为加大对北方旱情严重地区抗旱工作的支持力度,财政部日前表示,已紧急划拨1亿元中央特大抗旱补助费,而每年3亿元的农业补贴今年也将提早发放。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已组织专家,紧急编印10万张针对不同区域的“应急技术明白纸”,3日晚已送达旱区。该部再次派出11个工作组,赴安徽、河北等省,重点检查抗旱物资资金到位情况。农业部同时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保证春耕前将购置机具发放到农民手中,特别是北方干旱地区,要优先安排移动式灌溉机具等抗旱机具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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